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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128号

邓洪清与李春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洪清,李春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邓洪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贵,男,汉族。本院受理的邓洪清申请执行李春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江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毕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