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某某,曾用名栾某甲,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0日临时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于同年3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25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宏然、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栾某某自2011年加入“ABCD四大粮商”传销组织后,在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及乌兰浩特市等地区,以参与“ABCD四大粮商”经营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与人“投资入股”以发展人员的人数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下线,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组织、领导48人参与传销活动,层级达到三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栾某某自2011年加入“ABCD四大粮商”传销组织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等地区,以参与“ABCD四大粮商”经营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与人“投资入股”以发展人员的人数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下线,直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己达48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交办给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立案侦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于同日立案,2015年3月19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将张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移送给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要求与栾某某一案并案侦查。2、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证实,2015年3月17日18时在赤峰市新城区将栾某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至3月20日栾某某被临时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3、证人成某某、钱某某、白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卞某某、曹某某、鲍某某、王某某、丁某某、闫某某、贡某某、李某、崔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曲某某、曲某甲、杨某甲、张某某、闫某甲、张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燕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田某、于某某、吕某某、姜某甲、张某甲、卢甲、卢乙、徐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刘某已、肖某甲、王某丙证言均证实,其参与投资了ABCD四大粮商的传销组织,互为上下线关系,栾某某为其上线或者上上线,把投资款投给了栾某某指定的账户或栾某某下线的账户。4、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他与栾某某是朋友关系,他没有参与传销组织,他不知道栾某某是网上追逃人员,栾某某用他的名字开过银行账户,但他不知道开的账户是干什么用的。5、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转款凭条、交易明细等证实,栾某某的下线钱某某等人向栾某某的银行卡或栾某某指定的银行卡打款的事实及栾某某的下下线向栾某某的下线打款的事实。6、银行合约信息、借记卡资料、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栾某某、宋某丙、段某丙的银行卡情况及收款情况。7、张某某提供的手写账目证实,ABCD粮商发展的投资人向ABCD粮商投资的情况。8、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5日,侦查人员将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0号,其中8号为李某,在见证人王某丙的见证下,辨认人栾某某辨认后确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发展的传销下线李某;同日,侦查人员将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0号,其中7号为曹某某,在见证人王某丙的见证下,辨认人栾某某辨认后确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发展的下线曹某某;同日,侦查人员将10张不同男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0号,其中3号为白某某,在见证人王某丙的见证下,辨认人栾某某辨认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发展的传销下线白某某。2015年4月20日侦查人员将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0号,其中7号为栾某某,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辨认人钱某某辨认后确认7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她参与传销组织的直接上线栾某某。2015年4月22日侦查人员将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0号,其中4号为栾某某,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辨认人崔某某辨认后确认4号照片上女子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栾某某。2013年4月1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3号为张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郭某某辨认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其上线张某某;2013年4月15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3号为张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张某某辨认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其上线张某;2013年6月18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3号为张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郭某某辨认后确认3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其上线张某某;2013年6月18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9号为栾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郑某某辨认后确认9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叫栾某甲的栾总;2013年6月17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5号为张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孙某某辨认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给其讲授、宣传ABCD的张某;2013年6月17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12号为张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孙某某辨认后确认12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帮其注册投资ABCD张某某;2013年6月13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7号为栾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张某某辨认后确认7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她所参与的ABCD传销组织中张某的上线,自称叫栾某甲;2013年4月25日侦查人员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分别编号1-12号,其中5号为李某某,在见证人文某某的见证下,辨认人胡某某辨认后确认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收取她五万元人民币的李某某。9、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工作通知、赤峰市公安局4143号内部传真电报证实,“ABCD四大粮商”为传销组织及传销组织人员情况。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栾某某于1967年1月29日出生,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栾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一个姓陈的男子介绍她参加了ABCD四大粮商组织,ABCD四大粮商公司在美国,总裁叫皮某,是美国人,她没有去过总公司,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她每介绍一个人投资这个期货,市场都会给她一定的返利,她发展了6个下线,有徐某某、白某某、崔某某、曹某某、李某、张某。参与这个组织可以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可以有对碰奖,对碰奖就是必须发展两个人,这两个人每人投资最低2万元,左区和右区比例为1:1时,可以享受百分之10的对碰奖,另外还可以享受二、三、四代投资总额百分之5的提成,奖金是以币子的形式体现,1币子等于1美元,直接提现会扣除百分之11的手续费,不提现可以报单用。她用宋某某的名字开了一张农行卡,一张工行卡,卡号记不清了,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一张建行卡,具体的银行卡号她也记不清了,她的下线会将钱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或者现金的方式给她,她再将钱转入公司的账户里,公司的账户经常更换,目前她一个都记不得了,后来因为警察抓她,她一害怕就将银行卡都销毁了。自从ABCD四大粮商公司出事后,2012年3月份公司的网站都被关了,2012年5月份左右,她听徐某某说她被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了,她就将手机号码全部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参与“ABCD四大粮商”经营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入股,以发展人员的人数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层级超过三级,参加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