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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1018号

杨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1018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0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云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