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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382号

何家红与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何家红,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红,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良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荣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何家红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家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家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家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何家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庆龙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勇

代理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