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红,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七彩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良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荣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何家红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家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家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家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何家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庆龙
代理
审判员 张明勇
代理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