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水田路交汇处北。代表人姜向英,行长。被执行人李景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郑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希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包西奎,男,汉族。被执行人郑雪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娟、郑雪峰、郭希鹏、包西奎、郑雪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景娟、郑雪峰、郭希鹏、包西奎、郑雪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景娟、郑雪峰、郭希鹏、包西奎、郑雪雷银行存款4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