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杰,女,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庆元,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孙改英,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庆元、孙改英银行存款15000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