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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3071号

丛建军、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丛建军,解芳,马东,马福聚,张成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丛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解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马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福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成秀,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丛建军与被执行人解芳、马东、马福聚、张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解芳、马东、马福聚、张成秀登记在马宝平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东段北侧郑旺小区房产两套(房产证号30××26、30××27),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行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解芳、马东、马福聚、张成秀登记在马宝平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东段北侧郑旺小区房产两套(房产证号30××26、30××27)。续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