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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326号

周朋、周洁等与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冯天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朋,周洁,阎金叶,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冯天胜,甘肃鸿丰电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26号申请执行人周朋。申请执行人周洁。申请执行人阎金叶。被执行人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冯天胜。被执行人甘肃鸿丰电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朋、周洁、阎金叶诉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分公司、冯天胜、甘肃鸿丰电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笫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