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326号申请执行人周朋。申请执行人周洁。申请执行人阎金叶。被执行人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冯天胜。被执行人甘肃鸿丰电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朋、周洁、阎金叶诉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圣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分公司、冯天胜、甘肃鸿丰电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笫00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