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龙翔纺织配件器材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宏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