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生于1958年9月9日,汉族,荥经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男,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荥经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乙无房产、车辆记录,无存款,后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乙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直至将执行款5694.45元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剑波
审判员 呼 华
审判员 罗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