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952-1号原告咸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某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李翰林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
咸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952-1号原告咸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某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李翰林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