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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952-1号

咸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咸某,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952-1号原告咸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某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李翰林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