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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165号

刘玉广与朱镇宇、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广,朱镇宇,李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165号

原告:刘玉广。

被告:朱镇宇。

被告:李颖。

原告刘玉广与被告朱镇宇、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广撤回对被告朱镇宇、李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玉广负担。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