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165号
原告:刘玉广。
被告:朱镇宇。
被告:李颖。
原告刘玉广与被告朱镇宇、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广撤回对被告朱镇宇、李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玉广负担。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