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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61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江西省丰城市华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丰城市丰尚煤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升科工贸有限公司,刘韶斌,李小兵,吕华,朱辉生,饶晓彬,赵建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