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黎叔华,男。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贺生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1875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集体经济收益款2105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鹏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