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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477号

黎叔华与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叔华,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黎叔华,男。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贺生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又名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1875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集体经济收益款2105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鹏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