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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执字第2020号

马晓雅与张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雅,张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2020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雅,女,汉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马晓雅与被执行人张文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尼瓦 · 司坎旦

代理

审判员 田       仲

代理

审判员 百合提亚尔·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