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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444号

李国林与高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诉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林,高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444号原告李国林,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高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李国林诉被告高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高君的住址不准确,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