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246号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学,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湘、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区荣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世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