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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107号

张先荣与郝庆周、孙庆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先荣,郝庆周,孙庆刚,乔桂彬,徐会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07号申请人张先荣。被申请人郝庆周。被申请人孙庆刚(岗)。被申请人乔桂彬。被申请人徐会起。

申请人张先荣以要求被申请人郝庆周等人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郝庆周、孙庆刚(岗)、乔桂彬、徐会起的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庆周、孙庆刚(岗)、乔桂彬、徐会起的银行存款2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丁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