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2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晶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江。
法定代表人:潘小康。
被告:南浔晶钻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湖州晶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浔晶钻副食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晶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浔晶钻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晶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浔晶钻副食品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晶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浔晶钻副食品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莹
代理
审判员 王芝
人民陪审员 卢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