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486号
原告:王丽娟。
被告:桦甸市鸿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桦甸市鸿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25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