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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执字第262号

李兰英与“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英,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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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户镇东村村委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李金岭,男,主任。李兰英与“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委会”代管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