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户镇东村村委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李金岭,男,主任。李兰英与“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新户镇东村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户镇东���村委会”代管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