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1214号之一

魏胜武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胜武,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魏胜武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08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