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潘某某,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郭某某。
审 判 员 狄英纳人民
审判员 于小慧人民
审判员 王玲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