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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893号

郭某某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潘某某,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郭某某。

审 判 员  狄英纳人民

审判员  于小慧人民

审判员  王玲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