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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57号

李宁申请执行李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宁,李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迎,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于同年5月6向被执行人李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23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284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陕7102执5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迎账户资金5284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年5月9日将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宁,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成金

代理

审判员  王 嘉

代理

审判员  齐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