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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548号

原告耿晓琴与被告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晓琴,王祥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548号原告耿晓琴。被告王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晓琴与被告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耿晓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晓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600元,由原告耿晓琴负担。

审判员  伍贤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