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548号原告耿晓琴。被告王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晓琴与被告王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耿晓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晓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600元,由原告耿晓琴负担。
审判员 伍贤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