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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字第146号

刘天金与魏玉范、宋俊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天金,魏玉范,宋俊岭,朱永安,李会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天金。申请行人宋爱平。申请行人吴雪静。申请行人刘长烁。被执行人魏玉范。被执行人宋俊岭。被执行人朱永安。被执行人李会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烁、刘天金、宋爱平、吴雪静与被执行人于金亮、朱永安、濮阳市腾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玉范、李会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73.841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胜

审判员  王保勤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