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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078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友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078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友奎。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友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发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余鑫苗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