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47-1号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法定代表人缪锐,镇长。委托代理人曹凯,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炜,如东县曹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平海。委托代理人倪德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顾平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9元,由原告如东县曹埠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卞建国
代理
审判员 罗 媛
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