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706号
原告:黄连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叶圣利,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耿继红,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叶乾争,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原告黄连杰与被告叶圣利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5月9日16:0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连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投递费130元,计165元,由原告黄连杰负担。
审判员 李斐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