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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706号

黄连杰与叶圣利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连杰,叶圣利,耿继红,叶乾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706号

原告:黄连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叶圣利,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耿继红,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告:叶乾争,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原告黄连杰与被告叶圣利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5月9日16:0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连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投递费130元,计165元,由原告黄连杰负担。

审判员  李斐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