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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23号

烟台润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润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李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润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