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318号原告张勇。被告张锦林。
原告张勇与被告张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程园园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