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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初318号

张勇与张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勇,张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318号原告张勇。被告张锦林。

原告张勇与被告张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程园园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