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77号
原告:窦本海,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葛淼,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平,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王道文,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海诉被告刘正平、王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本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本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窦本海负担。
审判员 童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