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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877号

窦本海与刘正平、王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本海,刘正平,王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877号

原告:窦本海,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葛淼,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平,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王道文,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海诉被告刘正平、王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本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本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窦本海负担。

审判员  童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