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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55-2号

珙县华巡场聚鑫销售部与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珙县华巡场聚鑫销售部,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55-2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华巡场聚鑫销售部,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5组43号。经营者田龙英,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洛亥镇群益村6组。法定代表人李宗平,职务:总经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资产,但被执行人债权、债务较为复杂,需等待政府统一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