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55-2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华巡场聚鑫销售部,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茨梨村5组43号。经营者田龙英,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洛亥镇群益村6组。法定代表人李宗平,职务:总经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资产,但被执行人债权、债务较为复杂,需等待政府统一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