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029号
原告:寿光市兴建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790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经理。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石家庄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兴建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兴建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