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1513号

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51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幸,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