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51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幸,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
陈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513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幸,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