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荆州市坝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新皖村*组。
法定代表人:秦祖国,经理。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宇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涂文功,经理。
原告诉被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提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
本院查明,原告系依法处分其民事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坝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荆州市坝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车清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焱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