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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166号

陈映雪、吴建等与吴宗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映雪,吴建,吴迪,吴宗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166号

原告:陈映雪。

原告:吴建。

原告:吴迪。上列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池淑冬、郭珊珊,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恩。

原告陈映雪、吴建、吴迪诉被告吴宗恩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映雪、吴建、吴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映雪、吴迪、吴建负担。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