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166号
原告:陈映雪。
原告:吴建。
原告:吴迪。上列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池淑冬、郭珊珊,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恩。
原告陈映雪、吴建、吴迪诉被告吴宗恩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映雪、吴建、吴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映雪、吴迪、吴建负担。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