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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52号

辛金明与蔺士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金明,蔺士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52号申请人辛金明。被申请人蔺士坤。

申请人辛金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蔺士坤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城区支行6211账号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案外人滨州市迎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鲁M、鲁M号小型轿车两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辛金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蔺士坤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城区支行6211账号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案外人滨州市迎康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鲁M号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明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