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某,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某已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清案件执行款18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上述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王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