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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339号

姜若奇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若奇,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39号原告姜若奇,居民。被告陈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若奇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仲梦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