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39号原告姜若奇,居民。被告陈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若奇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仲梦妍 搜索“”
姜若奇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39号原告姜若奇,居民。被告陈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若奇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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