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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执164号

伍忠会申请执行王勋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忠会,王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伍忠会,女,汉族,39岁,住赫章县城关镇新车站背后。被执行人王勋,男,汉族,37岁,住赫章县六曲河镇拉乐小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勋在赫章县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勋在赫章县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心的工资收入30,625.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