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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35-2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兆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陈立军,王传凤,李敏,曾峻玲,孙兆海,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宏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慧,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陈立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王传凤,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敏,汉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曾峻玲,汉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孙兆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

被执行人:耿杰,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陈立军、王传凤、李敏、曾峻玲、孙兆海、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439990.07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雪野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日盈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鑫盟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慧、陈立军、王传凤、李敏、曾峻玲、孙兆海、耿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