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704号原告何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毛 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