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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774号

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74号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479号。法定代表人林云英,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根,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法定代表人汤盛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浩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