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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与九鼎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合肥九鼎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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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县政务服务大楼1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48508807-0。法定代表人甄大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余胜。委托代理人田尧。被执行人合肥九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2194-X。法定代表人张祖华,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缴纳90000元罚款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申���强制执行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合肥九鼎铸造有限公司处罚900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6月29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时,发现合肥九鼎铸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投入生产,工程机械及家电综合配套件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属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提供的证据有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长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家俭

审判员  陈明霞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