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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28号

周飞与沙正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飞,沙正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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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沙正洪,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周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沙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正洪已将租赁费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会理民初字第79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刘齐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