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沙正洪,男,生于1956年11月10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周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沙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正洪已将租赁费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会理民初字第79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刘齐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