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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5号

张华民与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华民,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民。

被执行人: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退休金给付申请人,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