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839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帅乡路渝东工业品大市场。法人代表徐世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林,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9日日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国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