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东亮,系广昌县殡仪馆馆长,;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东亮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本案经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邹东亮刑事责任的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书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邱建军
审 判 员 李明亮
人民陪审员 谢胜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