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1886号

刘秀平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秀平,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店,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亿佰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886号原告刘秀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宁馨苑14号楼地下商业。负责人种晓兵,总经理。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39房间。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董事长。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竹美,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高级经理,住公司宿舍。被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中路13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海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家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亿佰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18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曹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平与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东关店、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亿佰汇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平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秀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人民陪审员  刘建强

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冲 来源:百度“”